簽證與居留
來臺研習華語前,請先確認適用的簽證種類;入境後亦請留意停留期限、出席紀錄及居留申請資格。 以下依學生實際辦理流程整理相關資訊。
來臺前|申請研習中文停留簽證
計畫來臺研習華語的外籍學生,原則上應於入境臺灣前, 向中華民國(臺灣)駐外館處申請以 「研習中文」為目的之停留簽證。
一般應備文件
- 簽證申請表
- 6 個月內 2 吋彩色照片 2 張
- 效期 6 個月以上之護照正本及影本
- 教育部認可華語文教學機構核發之入學許可
- 華語研習計畫書
- 財力證明
- 駐外館處視個案要求之其他文件
華語課程原則上須於週一至週五上課,每週至少 15 小時。 以免簽證、落地簽證方式入境,或持非「研習中文」目的之停留簽證來臺者, 可能不適用研習中文學生之延期或居留申請程序。 請於來臺前確認所持簽證種類及相關限制。
入境後|停留簽證延期
持可延期之研習中文停留簽證者,如核准停留期限即將屆滿, 應於停留期限屆滿前 15 日內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延期停留。
一般應備文件
- 延期停留申請表
- 護照
- 本次入境所持簽證
- 華語中心註冊/在學證明
- 最近 3 個月出席紀錄
- 移民署視個案要求之其他文件
學生應自行確認護照、簽證及核准停留期限。 如需中心提供在學證明或出席紀錄,建議提早向華語文教學中心提出申請。
就讀滿 4 個月後|申請居留
持「研習中文」目的停留簽證來臺之學生, 符合下列條件者,可依規定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居留。
- 於同一所符合規定之華語教學機構 連續就讀滿 4 個月
- 已繼續註冊至少 3 個月以上
- 週一至週五,每週上課至少 15 小時
- 缺課(包含請假)時數不得超過總上課時數之 四分之一
一般應備文件
- 護照
- 符合規定之照片
- 研習中文目的之停留簽證
- 在學及註冊證明
- 上課出席紀錄證明
- 在臺居留地址證明
- 依規定應檢附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 移民署視個案要求之其他文件
已持 Resident Visa 入境者
如已於海外取得居留簽證(Resident Visa)後入境臺灣, 應於入境翌日起 30 日內依規定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ARC)。
華語文教學中心可以協助您
本中心可依學生實際就讀情形協助提供申請所需之校內證明:
簽證、延期停留及居留申請之最終審核與核准權責, 仍屬外交部、駐外館處及內政部移民署。
辦理延期停留、居留或外僑居留證(ARC)前, 請先至移民署網站確認最新受理方式、應備文件、規費及服務時間。
簽證與移民相關規定可能調整。本頁提供一般性資訊, 實際申請資格、應備文件、規費及審核結果, 請以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駐外館處及內政部移民署最新公告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