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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宜大學 華語文教學中心

STUDENT INFORMATION

簽證與居留

Visa & Residence

來臺研習華語前,請先確認適用的簽證種類;入境後亦請留意停留期限、出席紀錄及居留申請資格。 以下依學生實際辦理流程整理相關資訊。

QUICK GUIDE
01
來臺前
Before Arrival
申請研習中文停留簽證
02
入境後
After Arrival
確認停留期限及辦理延期
03
就讀滿 4 個月
After 4 Months
符合資格者申請居留
04
取得 ARC
Residence
維持合法居留資格
01

來臺前|申請研習中文停留簽證

Visitor Visa for Studying Mandarin Chinese

計畫來臺研習華語的外籍學生,原則上應於入境臺灣前, 向中華民國(臺灣)駐外館處申請以 「研習中文」為目的之停留簽證。

一般應備文件

  1. 簽證申請表
  2. 6 個月內 2 吋彩色照片 2 張
  3. 效期 6 個月以上之護照正本及影本
  4. 教育部認可華語文教學機構核發之入學許可
  5. 華語研習計畫書
  6. 財力證明
  7. 駐外館處視個案要求之其他文件
請注意
華語課程原則上須於週一至週五上課,每週至少 15 小時。 以免簽證、落地簽證方式入境,或持非「研習中文」目的之停留簽證來臺者, 可能不適用研習中文學生之延期或居留申請程序。 請於來臺前確認所持簽證種類及相關限制。
02

入境後|停留簽證延期

Extension of Stay

持可延期之研習中文停留簽證者,如核准停留期限即將屆滿, 應於停留期限屆滿前 15 日內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延期停留。

一般應備文件

  1. 延期停留申請表
  2. 護照
  3. 本次入境所持簽證
  4. 華語中心註冊/在學證明
  5. 最近 3 個月出席紀錄
  6. 移民署視個案要求之其他文件
出席紀錄很重要
申請延期前 3 個月之上課 缺席時數達總上課時數四分之一以上者, 不得申請延期停留。
請自行留意停留期限
學生應自行確認護照、簽證及核准停留期限。 如需中心提供在學證明或出席紀錄,建議提早向華語文教學中心提出申請。
03

就讀滿 4 個月後|申請居留

Application for Residence

持「研習中文」目的停留簽證來臺之學生, 符合下列條件者,可依規定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居留。

申請基本條件
  • 於同一所符合規定之華語教學機構 連續就讀滿 4 個月
  • 已繼續註冊至少 3 個月以上
  • 週一至週五,每週上課至少 15 小時
  • 缺課(包含請假)時數不得超過總上課時數之 四分之一
現行制度
符合相關條件之研習華語學生, 可依規定直接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居留, 不需先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將研習中文停留簽證改辦為居留簽證。

一般應備文件

  1. 護照
  2. 符合規定之照片
  3. 研習中文目的之停留簽證
  4. 在學及註冊證明
  5. 上課出席紀錄證明
  6. 在臺居留地址證明
  7. 依規定應檢附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8. 移民署視個案要求之其他文件
04

已持 Resident Visa 入境者

Resident Visa Holders

如已於海外取得居留簽證(Resident Visa)後入境臺灣, 應於入境翌日起 30 日內依規定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ARC)。

Resident Visa
居留簽證
屬於 Visa,為來臺居留目的之簽證。
ARC
外僑居留證
為外國人在臺居留身分及居留期限之證明。
CLEC SUPPORT

華語文教學中心可以協助您

本中心可依學生實際就讀情形協助提供申請所需之校內證明:

在學證明
註冊相關證明
出席紀錄

簽證、延期停留及居留申請之最終審核與核准權責, 仍屬外交部、駐外館處及內政部移民署。

辦理地點

辦理延期停留、居留或外僑居留證(ARC)前, 請先至移民署網站確認最新受理方式、應備文件、規費及服務時間。

內政部移民署 臺中市第二服務站
地址| 420010 臺中市豐原區中山路 280 號
電話| 04-2526-9777
服務時間| 週一至週五 08:00–17:00(中午不休息)
在 Google Maps 開啟 → 服務站官方網站 →
資料更新提醒
簽證與移民相關規定可能調整。本頁提供一般性資訊, 實際申請資格、應備文件、規費及審核結果, 請以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駐外館處及內政部移民署最新公告為準。